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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度第1次寶殿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順利完成討論級決議事項。 台北市士林區蘭雅段三小段699地號一筆土地都市更新案~ 寶殿大廈都市更新會章程 (99.3.1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決議訂定一版) 備註 : 1、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五條及「都市更新團體設利 管理及解散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2、依本章程選出理、監事,由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通 過決議,造冊附本章程呈報市政府頒佈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都市更新會(以下簡稱本會)定名為「寶殿大廈都市更新會」。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63號13樓,確定大樓拆遷時,經由理事會決議遷址處,應另行公告並通知全體會員。 第四條  本更新單元為台北市士林區蘭雅段三小段699地號,土 小額信貸地一筆,面向文林路、左邊臨磺溪、右邊、後面臨國立台灣戲劇藝術中心興建工程用地。 第五條  本會成立之宗旨,為寶殿大廈一經市政府主管機關核定為海砂屋危樓時,涉及社區公共安全,依「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及增進本更新單元內之公共利益,訂定「寶殿大廈拆除重建案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協議書」建立共識,共同遵守之,推動改善環境品質,並促進土地之合理開發利用。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以第四條所列都市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為當然會員。 上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之會員資格;係按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委託一人行使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  更新期間內土地所有權有移轉、贈與、或繼承等情?房屋買賣氶A新所有權人為本會當然會員;所有權人因土地移轉、贈與、或死亡等情形致喪失全部 所有權時,其會員資格喪失。 會員委託 : 會員應檢具「會議出席委託書」(附件一)登記為「會員代表」, 行使各項會員應有之權利及義務。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議、發言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選舉時由A、B區會員採無記名、連記投票。 四、其他參加「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 及「都市更新」依法得享受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員應負擔下列義務: 一、出席會議。 二、依法繳納各項費用。 三、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事項。 四、配合「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 室內設計辦法」及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參與改建。 五、配合權利變換計劃。 六、交付土地或建築物辦理都市更新。 七、其他參加「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 及「都市更新」依法應負之義務。 第三章  理事及監事 第十條  本會設理事15人,A區理事7人、候補理事3人,B區理事7人、候補理事3人,並成立理事會。 理事由本會會員互選之,依得票數高低順序當選之,並依得票數高低順序明定其候補順序,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未來依需要須增加理事人數時,須經會員大會同意。 第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長1人,由A、B區理事互推1人任之,產生理事長之A 或B區出缺理事1人,則由該區候補理事遞補理事1人,本會理事共15人。 第十二條 有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5條規定之情 宜蘭民宿事者,不得擔任本會之理事或候補理事。 被選定為理事會候補理事,而於任職期間有前列情事發生者,喪失其理事或候補理事資格。 第十三條 理事之權責如下: 一、出席理事會、發言及表決權。 二、理事長之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配合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四、理事之出缺、補選、解任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長之權責如下: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擔任會員大會主席。 二、召集理事會並擔任理事會主席。 三、對外代表本會。 四、理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理 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及理事長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 本會理事任期以召開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任期屆滿不及改選時,延長其 室內裝潢職務至改選理事就任時為止。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有缺時,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候補理事人數不足遞補時,理事長應立即召開會員大會補選之,理事長缺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有下列情事發生者,得理事會決議解任之,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20條所列情事者。 二、無正當理由阻擾會務進行者。 三、無故不出席理事會三次以上者。 四、嚴重損及本會信譽者。 五、喪失本更新單元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者。 第十八條 本會設A區監事2人、候補監事2人,B區監事2人、候補監事2人。監事由本會會員互選之,依得票數高低順序當選之。 本會設常務監事1人,由A、B區監事互推1人擔任召集,產生常務監事之A或B區出缺監事1人,則由該區候補監事遞補監事1人,本會監事共5人。 第十九條 監事之權責如下: 裝潢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研擬及執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三、監察理事會研擬及執行權利變換計劃。 四、監察理事會執行權利價值之查估。 五、查核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 六、監察財務及財產。 第二十條 本會監事、常務監事之資格、任期、補選及解任,准用本章程理事之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之選舉;依A、B區被選舉會員所獲選票數高低順序,以第1~7名任理事,第8~10名任候補理事。  本會監事之選舉;依A、B區被選舉會員所獲選票數高低順序,以第1~2名任監事,第3~4名任候補監事。  本會候選人同時當選理事、候補理事、監事、候補監事,應依當事人意願擇一任職。 第四章  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總幹事1人及工作人員3人,辦理會務及業務,理事會得指派理事兼任或依專業 買屋需要外聘之。 總幹事協助理事會籌設會務工作並推行會務 : 建置議事組、財務組、文書組、協調組、監察組等。 第二十三條 本會總幹事及工作人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其委任、解任及報酬,需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議分為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兩種,並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會員之處分。 三、議決都市更新計畫擬定或變更之草案。 四、理事及監事之選任、改選或解職。 五、團體之解散。 六、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相關之事項。 前項第一至第六款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五分之三以上且其 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 同意。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為下列 信用貸款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 : 每6個月召開一次,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 之。 二、臨時會議 : 經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 請求,或全體監事函請理事會討論後,得隨時召集之。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會議召開20日前以書面載明事由通知 全體會  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議時,至少應於會議 召開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並將開會通知公告於會址 公告欄。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開會時,會員應親自出席,不能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會員為法人時亦同,得由其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出席;每一被委託人僅接受單一委託方代理。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召開時理事會,應函請相關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會議記錄應函送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應將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作成會議記錄,由會員大會主席簽名並用印後,於會後15日內 房屋貸款分發全體會員,並公告於會址公告欄。 前項會議記錄應記載會議之日期、開會地點、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及結果,並與出席之會員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等一併交付保存。 第三十條 理事會之權責如下: 一、 執行章程訂定之事項。 二、 章程變更之提議。 三、 預算之編列及決算之製作。 四、 依「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督促審查、爭取住戶海砂屋搬遷及容積補助。 五、  都市更新計劃之研擬及執行。 六、 權利變換之研擬及執行。 七、 權利價值之查估。 八、 聘雇建築、估價、建經方面之專業顧問。 九、  變更本會會址之議決、公告、通知事項。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房屋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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